本院成果展示
信息主义法学论纲
信息主义法学论纲
李宗荣1,唐永忠2
1 湖北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,湖北 武汉
2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,湖北 武汉
摘 要 : 整个法学领域的基本工作,立法与裁判,都是人类信息产品的创造,是职业法学工作者的智力劳动。尽 管其中可能涉及物质财产,个人躯体等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,但那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在边缘区域的交 叉。法学的基础学科和主干学科不属于自然科学而属于社会科学,不属于物质科学而属于信息科学。基 于这样的学科定位,我们提出:随着法学的信息科学化,贯彻“信息主义”的时代精神,建立“信息主 义法学”已经迫在眉睫;本文较详细地分析信息主义法学产生的背景,提出它的基本假设(“生理–心理 人假说”),讨论它的若干基本范畴。
关键词: 法学,信息科学,理论信息学,学科信息化,信息主义法学
《社会科学前沿》, 2018, 7(9): 1423-1431 收稿日期:2018年8月15日;录用日期:2018年8月29日;发布日期:2018年9月10日
汉斯、维普、知网、万方等上可查看全文。




